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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懷孕期間受到哪些法律保護?
案例: 我每天的工作都與各種高端機器打交道,輻射相當大。由于我現在有了身孕,醫生建議我最好不要再接觸這些東西。為此,我向單位請求暫換一個崗位,可被拒絕了。單位的這種做法對嗎?我能要求調換工作嗎?
說法: 答:首先,拒絕是不對的,違返了我們國家法律對孕產婦的特殊保護。針對這種不當做法,你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自己的情況符合勞動法關于對孕期女職工實行特殊保護的條件,并裁決用人單位將你暫時調換到其他崗位工作。如果你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結果不服的,你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孕期保護是保證女職工身體健康、胎兒正常發育、優生優育的重要一環?!秳趧臃ā返?1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夜班勞動指當日22點至次日6點之間從事勞動或工作。)” 《勞動法》還禁止孕期女職工從事下列條件下的勞動:(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及其化合物、銅、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酸胺、氯丁二烯、氯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2)、制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乙烯雌酚生產的作業; (3)、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如X射線、Y射線等; (4)、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5)、《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6)、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鉆、搗固器、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7)、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 (8)、《高處作業分級》標準所規定的高處作業。勞動法相關法規: 第五十九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婦女權益保障法相關法規: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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