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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知識問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知識問答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是什么時間頒布的?什么時間修改的?修改后什么時間執行的?
答:《婦女權益保障法》是1992年4月3日頒布的,2005年8月28日第十次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修改的,2005年12月1日起執行的。
2、《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宗旨是什么?
答:(1)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2)促進男女平等 ;(3)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3、為什么要制定婦女保障法?
答:制定婦女權益保障法主要出于以下幾方面考慮:
(1) 為了保障婦女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
(2) 為了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3) 為了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
1992年,婦女權益保障法的頒布施行對保護婦女權益、促進婦女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也逐漸顯現出了一些問題和不足。正是在這個背景下,2005年8月28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對其進行了修正。
4、為什么要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
答:《婦女權益保障法》是我國第一部以婦女為主體,全面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基本法,是我國人權保護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踐證明,婦女權益保障法確立的基本制度是正確的,有關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也是切實可行的。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廣大婦女的維權意識普遍提高,且當時立法所依賴的經濟社會條件也發生了較大變化,婦女權益保障方面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從制度上加以解決,因此,為了解決在政治權利、財產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人身權利、婚姻家庭權益等方面的問題,進一步保障婦女的煥發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對婦女權益保障法進行修改是必要的。
5、《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1)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2)促進男女平等;(3)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6、《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有哪些權益?
答:(1)政治權利 (2)文化教育權利 (3)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4)財產權益 (5)人身權利 (6)婚姻家庭權益。
7、《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基本原則是哪些?
答:《婦女權益保障法》貫徹了以下三項基本原則(1)男女權利平等的原則;(2)保護婦女的特殊權益和對婦女的權益實行特殊保護的原則;(3)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的原則;
8、婦女行使政治權利的主要途徑和形式有哪些?
答:婦女行使政治權利的主要途徑和形式包括(1)選舉、監督、罷免人大代表,通過國家權利機關管理國家事務;(2)以干部身份直接管理國家事務;(3)通過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途徑和形式,表達自己的意見和建議;(4)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5)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6)參加婦女組織、工會、共青團等,參與民主管理活動。
9、學校在錄取學生時,可以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嗎?
答: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
10、對婦女的特殊保護包括哪些內容?
答: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對婦女的特殊保護包括:(1)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2)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11、對農村婦女財產權利的保障應重點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1)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方面的兩性平等權;(2)在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方面的兩性平等權;(3)在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方面的兩性平等權;(4)在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兩性平等權。
12、什么是家庭暴力?
答:家庭暴力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13、國家和有關部門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承擔什么職責?
答:《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規定:“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14、家庭暴力實施者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答:(1)民事責任。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2)行政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3)刑事責任。當家庭暴力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即當這種暴力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依法應受刑法處罰的屬性時,就觸犯了《刑法》,構成了犯罪。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
15、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哪些途徑獲得法律救助?
答:可以通過三種途徑尋求救助:一是要求公安、民政、勞動保障、衛生、教育、文化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二是依法申請仲裁;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訴。
16、什么是男女平等原則?
答:男女權利平等的基本含義是:男女在兩性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及婚姻等各方面權利平等,不允許以性別為基礎而有所歧視,尤其是不允許以性別為基礎對婦女進行歧視。
17、什么是對婦女的權益實行特殊保護的原則?
答:《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條第3款規定:“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睂D女權益實特殊保護原則有兩層內容:(1)國家依法保護婦女基于其性別特征的特殊權益。如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中的權益,國家應當給予充分保護。(2)對婦女的權益實行特殊保護。為了消除男女之間事實上的不平等,國家有必要在法律上采取具有針對性的特殊保護措施,逐步完善對婦女的權益保障制度,以保障婦女權益得到全面實現。這也是國家的義務。
18、婦聯在維護婦女權益方面承擔什么職責?
答:婦聯是代表婦女利益的群眾性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系婦女群眾的紐帶和橋梁。保護婦女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是各級婦聯的根本宗旨。各級婦聯組織應該依照法律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19、為什么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答:《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0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边@是實現我國憲法男女平等權的重要保障,有助于實現財產權利男女平等,切實維護婦女在財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20、為什么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
答:《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6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逼鋬热葜饕牵海?)法律確定婦女人格獨立,具有與男子平等的主體資格;(2)法律確認婦女享有與男子相同的人身權利;(3)法律對婦女的人身權利與男子的人身權利給予平等的保護。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是對傳統的男尊女卑思想和制度的徹底否定,是男女平等在人身權利方面的體現。
21、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有關部門負有什么責任?
答:婦女法第46條第3款規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DIV>
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的,受害婦女有權提出請求,村(居)委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婦女有權提出請求,村(居)委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并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對施暴者予以行政處罰。作為司法機關的法院、檢察院,對防治家庭暴力負有重要的職責。受害婦女可以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22、 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男方在哪三個時期不得提出離婚?
答:女方在懷孕期間 ;分娩后一年內;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 。
23、在哪些情形下,單位不得單方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關系?
答:(1)女職工結婚、懷孕、休產假、哺乳嬰兒;(2)女職工患職業病或者因公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3)女職工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4、在農村婦女相關財產權益方面有哪些新規定?
答:針對婦女因婚姻狀況帶來的權益受侵害問題,婦女法強調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針對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權益受到侵害的突出問題,規定“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DIV>
25、在哪些特殊情況下,女方有權拒絕離婚?
答: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26、夫妻共有的房屋,在離婚時應如何分割?
答:《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8條第1款規定:“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集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除外?!?/DIV>
27、我國有那些法律法規對保障婦女權益作了明確規定?
答: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母嬰保健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女職工保健規定》等專項法律、法規亦對此作了具體的規定。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法》、《企業法》、《義務教育法》、《勞動法》、《繼承法》、《民法通則》、《監獄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均有保護婦女權益的條款。
28、《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婦女自身提出了怎樣的要求?
答:婦女應當努力發揚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四自”精神,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29、《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婦女權益實行特殊保護的原則是什么?
答:《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條第3款規定:“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睂D女權益實特殊保護原則有兩層內容:(1)國家依法保護婦女基于其性別特征的特殊權益。如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中的權益,國家應當給予充分保護。(2)對婦女的權益實行特殊保護。為了消除男女之間事實上的不平等,國家有必要在法律上采取具有針對性的特殊保護措施,逐步完善對婦女的權益保障制度,以保障婦女權益得到全面實現。這也是國家的義務。
30、《勞動法》對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所享受的特殊保護有哪些規定?
答:《勞動法》第58條規定,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第60條、61條、62、63條、第73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和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勞動者生育,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31、在哪些情形下,單位不得單方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關系?
答:(1)女職工結婚、懷孕、休產假、哺乳嬰兒;(2)女職工患職業病或者因公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3)女職工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2、《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財產權益”的內容有哪些?
答:(1)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財產權益。
(2)婦女在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財產權益。
(3)婦女在財產繼承方面的財產權益。
33、什么情形下對母親的監護權給予特別保護?
答:未成年子女的母親同父親一樣,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享有相同的權利,履行相同的義務。未成年子女的父親死亡、喪失行為能力、失蹤、被監禁或被撤銷監護人資格時,未成年子女的母親是他們當然的監護人。母親依法履行監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以未成年子女的母親喪夫、離婚、再婚等為由,干涉其監護權。
34、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應對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給予什么特殊保護?
答:《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0條規定:“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其它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DIV>
35、如何保護婦女生育權益?
答: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各級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國家實行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發展母嬰保健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婦女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婦女的生殖建康水平?!?/DIV>
36、為什么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答: 《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這有利于增強從事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同志的光榮感和使命感,促進全社會重視和支持婦女權益保障工作,激勵更多的為這項工作貢獻力量,并有力地推動這項工作的深入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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